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危化品目录2019)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本站

  中新网8月29日电 据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海关总署网站29日消息,近期,市场需求监管海关总署、中央网信办、教育部、机械制造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邮务局等7部门集中开展各类领域销售危险危化品专项治理,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查办了三十多个违法案件,侦破了三十多个刑事案件。为有力震慑违法行径,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选取三十多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交警支队捣毁周某仙等11人非法经营危险危化品案

  2023年5月25日,浦东交警支队捣毁一起非法经营危险危化品案,累计抓获涉案人员周某仙(女,51岁,浙江衢县人)、陈某锋(男,43岁,河南商城县人)等11人,查获机械制造甲醇等危险危化品20余吨。经查,周某仙、陈某锋在未取得危险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从江苏太仓等地采购大量机械制造甲醇,储存在浦东区私建的2处仓库内;招揽9名分销人员通过在线视频开放平台等方式向饭店兜售、运送机械制造甲醇,冒充“环保油”从中非法获利。犯罪嫌疑人周某仙、陈某锋等11人行径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诈欺非法经营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仙、陈某锋等11人先行拘留,取保7人,决定起诉4人。

  二、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清查健坤化工有限控股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危化品未进行备案案

  2023年4月,合肥市公安局蜀山交警支队利用安徽省危险危化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合肥健坤化工有限控股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危化品入库备案不及时(超过5天)的情况,且信息预警6次,该控股公司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该控股公司的行径侵犯了《危险危化品安全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依《危险危化品安全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合肥市公安局蜀山交警支队依法对该控股公司施以5000元处以的公开谴责。

  三、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应急服务局清查无证照销售危险危化品案

  2023年4月13日,开封市杞县应急服务局执法人员发现有人在某在线视频开放平台上视频宣传利用流动大卡车销售甲醇。经核查,位于杞县某商砼站院内停放一辆储存危险危化品(甲醇)的大卡车,现场测量油罐内还有甲醇300L。柳某在在线视频开放平台上看到厂家的宣传平面广告,厂家声称销售合法的加油车、手续齐全。于是柳某买了一辆,并利用在线视频开放平台销售甲醇,购油者通过在线视频开放平台下单、支付或现金支付。受害人柳某未经许可、无证照经营危险危化品,该行径侵犯了《危险危化品安全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依《危险危化品安全暂行条例》李科雀第六款的有关规定,杞县应急服务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行径,没收甲醇300L及违法应缴9860元,并施以人民币100500元处以的公开谴责。

  四、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应急服务局清查苏州市东吴低温干燥有限控股公司在零售开放平台违法售卖危险危化品案

  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应急服务局收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情况移送函》,反映辖区苏州市东吴低温干燥有限控股公司诈欺在零售开放平台违法销售危险危化品。经查,该控股公司在零售开放平台注册“东吴机械制造品”专营店,于2022年3月发布了酒品氯化钡(酒品编号:10041757258151)的销售信息。氯化钡上架期间,无违法销售记录、无违法应缴。氯化钡为《危险危化品名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危化品,并且不在该控股公司危险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依《危险危化品安全暂行条例》李科雀第六款的有关规定,对该控股公司施以人民币107500元处以的公开谴责。

  五、湖南省株洲市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清查株洲市星辰化玻有限责任控股公司无证照生产危险危化品案

  2023年2月7日,株洲市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收到湖南省市场需求市场监管产品质量违法证物交办函,对各类证物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2月,株洲市星辰化玻有限责任控股公司从湖南某有限控股公司购进沸点98%硝酸20000公斤。该控股公司在未取得机械制造级硝酸《全国机械制造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生产沸点65%—68%(±2)的机械制造级硝酸5500公斤。上述违法行径存续期间,未对外销售,无违法应缴,总货值金额14874元。受害人已停止生产该产品。受害人的行径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制造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4月21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制造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株洲市市场需求市场监管对受害人未取得机械制造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径施以没收违法生产的沸点为65%—68%(±2)机械制造级硝酸5500kg、处以人民币14874元的公开谴责。

  六、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清查涉危险危化品的伪造平面广告案

  2023年5月16日,余杭区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根据有关证物,对受害人刘某开设的微商“鑫盛贵金属”进行调查。经查,受害人自2022年12月8日起在零售开放平台上发布“稀硫酸溶液60%1000毫升稀硫酸标准溶液 中小学化学实验用 实验室”的酒品及相应平面广告。经检测,该酒品硫酸根离子含量小于1%,与微商描述(60%稀硫酸)不一致。网页页面宣传“60%稀硫酸”目的为便于获取酒品流量,实际酒品为自制油污清洁剂。至2023年5月16日酒品下架,该酒品共销售5492件。受害人的行径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平面消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构成伪造平面广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平面消法》第五十五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余杭区市场需求市场监管对受害人发布伪造平面广告行径施以1万元处以的公开谴责。

  七、浙江省杭州市邮务服务局清查杭州驿峰物流有限控股公司违法收寄危险危化品案

  2023年4月23日,杭州市邮务服务局对杭州驿峰物流有限控股公司揽收零售开放平台某微商寄递的快件(内含禁寄物品,标识含硫酸成分)开展调查。经查,该控股公司在揽收过程中未执行安全查验制度,导致禁寄物品寄出,诈欺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分子法》第二十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分子法》第八十五条**项的有关规定,杭州市邮务服务局对该控股公司施以20万元处以、对各类责任人和快递员均施以1万元处以的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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