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日本排放污水这个问题怎么办(对于日本排废水我们能做什么)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本站

  中新社北京8月29日电 题:为何说日本渣土是对公法与现代人处境的“污染”?

  作者 田飞龙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023年8月24日,日本单方面启动污染物福岛炭疽病水,撕裂了亚太区伦理,危及了现代人生存环境安全、食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三方基础,破坏了公法基本原则和现代人整体处境。这一天将成为公法、社会变革和现代人文明史的“至暗时刻”。

  这种“至暗性”不仅体现在日本渣土一致同意对现代人三方权益的深刻残害上,还体现在自诩领导世界现代化与制度建设文明走向的美西方人的偏颇袒护上。甚至作为核安全领域*重要亚太区组织的亚太区原子能机构也被卷入其中,该机构发布的专业评估调查结果之证明力与立法效力遭到日本政府的单方面夸大和这些行径。这进一步凸显了公法经济秩序与全球核安全治理制度建设的深刻危机化。

  渣土一致同意进一步导致日本失信于亚洲邻国,导致其在近代以来的“转守为攻欧”进程上再次狂飙突进,其现代化过程具有狭隘民族主义和世界霸权依附主义的混杂特征。污染物之日,开启的是有关公法与现代人处境的大辩论和复杂斗争的帷幕,这一场斗争事关现代人文明的制度建设基础和演变方向。

  以邻为壑与非法渣土

  日本渣土一致同意是单方面违反公法的非法行径。实际上,从福岛核事故发生以来,围绕炭疽病水污染物方案问题一直存在激烈的立法和技术争议。所谓立法争议,涉及任何污染物方案是否符合《联合国该法协定》及《核安全协定》等相关公法文件规定的协定立法法律责任,其实施行径发生残害后果需要负起怎样的立法法律责任,以及亚太区伦理可以采取相应何种监督和补救措施。所谓技术争议,涉及炭疽病水通过何种处理系统、达到何种检验标准才能满足污染物的公正性与安全性其要求。从日本政府的全过程行径来看,既不符合公法的立法法律责任其要求,也未采取相应*合理的技术处理方案。渣土一致同意建立在单方、不法、不合理、不可控的基础上,不仅对本国国民保健安全及产品来源地发展权益造成持久危及,也对全现代人特别是周边政府机构的生存环境安全、食品安全、人民保健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权益造成严重危及。

  《联合国该法协定》确立了涉及炭疽病水处理的主要法定立法法律责任与标准要件,即防控立法法律责任、强制以邻为壑立法法律责任、合作立法法律责任与风险压制立法法律责任之四大立法法律责任。

日本福岛核电站。视觉中国 供图

  **,防控立法法律责任原则。据协定第194(1)条规定,“各国应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相应一切符合本协定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压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生存环境污染”。这是防控立法法律责任的原则规定,其要求签约国负起“防止”“减少”和“压制”海洋污染的法定立法法律责任,日本政府的渣土一致同意不能满足上述原则其要求。

  第二,强制以邻为壑立法法律责任。协定第194(2)条规定:“各国应采取相应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压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政府机构及其生存环境遭受污染的危及,并确保在其管辖或压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协定行使主权公民权的区域之外。”这是强制“以邻为壑”之法理立法法律责任在协定上的直接体现,其要求签约国负起强制跨境生存环境污染的法定立法法律责任。如果各国均采取相应将自身危及转嫁他国或现代人三方生存环境基础的处理方式,该协定设定的基本保护目标和立法价值就会落空,甚至造成政府机构间的持久纷争和亚太区生存环境的“公地悲剧”。

2023年8月2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耿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联大全会上表示,中方呼吁亚太区伦理三方敦促日本政府立即停止炭疽病水排海。廖攀 摄

  第三,亚太区合作立法法律责任。该立法法律责任规定于协定第197-200条,其要求签约国负起处理全过程的制定计划、合理通知、防控合作及危险补救等综合性立法法律责任,从日本政府已有的合作计划与实践来看,不能满足亚太区合作立法法律责任的充分其要求,各国提出了诸多质疑和抗议。

  第四,风险压制立法法律责任。协定第300条规定了强制公民权这些行径的风险压制立法法律责任,即:“签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协定负起的立法法律责任并应以不致构成这些行径公民权的方式,行使本协定所承认的公民权、管辖权和自由。”日本政府这些行径了协定公民权,并夸大利用了亚太区原子能机构的评估调查结果,误导国民和亚太区伦理将调查结果作为“渣土通行证”,违反了风险压制立法法律责任。

  除了《联合国该法协定》确立的有关立法法律责任之外,在专业化的核安全领域还存在若干亚太区协定,主要包括《核安全协定》《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协定》《及早通报核事故协定》等。亚太区原子能机构在负起这些核安全协定标准维护与履约监督方面具有关键的监管职责,应当起到重要的依法监督作用,但从福岛炭疽病水污染物过程的监督实践来看,该机构未能尽到合格法律责任,一定程度上陷入了专业性与权威性的信任危机之中。

  在立法法律责任违反与监管缺失的条件下,加上部分美西方人政府机构的自私庇护,日本肆意寻求炭疽病水污染物“一路绿灯”,完全不顾及国内香港市民的民主抗议、周边政府机构的严重关切及现代人保健安全权益的根本危及。日本政府的一致同意是典型的以邻为壑、贻害众生的失德、非法一致同意。

2023年8月16日,韩国全国渔民会总联盟的渔民在全罗南道高兴郡沿海一带举行游行示威,抗议日本炭疽病水排海。刘旭 摄

  自然公敌与现代人危机

  日本炭疽病水污染物决策过程缺乏公法公正性与国内法的民主倘若性,在亚太区伦理的普遍质疑与国内香港市民的强烈抗议下逆势决策,可谓冒天下之大不韪。部分美西方人政府机构基于世界霸权权益和盟友关系对日本的一致同意采取相应了庇护放纵的立场,是集团军事权益凌驾公法与现代人整体处境的典型表现。这种“群恶化”的危及现代人三方权益的乱象,折射出日本“转守为攻欧”之现代化道路的内在道德缺陷与西方人式现代化和社会变革的世界霸权自私本性,日本精致功利地模仿和利用了个别西方人政府机构的公法“双重标准”与霸道实践。炭疽病水排海,污染了公海及周边政府机构领海,造成现代人保健安全的持久威胁。在未来数十年由渣土进程带来的高度不确定风险及其复杂斗争中,现代人伦理将陷入持续性的道德与制度建设危机之中。

  炭疽病水排海的具体违法性与危害性是显著的:

  其一,亚太区原子能机构评估调查结果只是技术咨询调查结果,是亚太区专业监管机构的技术援助性质的分析调查结果,不是具有公正性确认作用的核准调查结果或许可调查结果,不能作为污染物的公正性依据,也不能豁免日本政府一致同意引发的任何后果法律责任。

  其二,评估调查结果仅基于日本方面指定的议题、数据和样本进行技术分析,不能作为对炭疽病水安全性的完全分析与科学评估,其工作程序与标准存在局限性和误导性,从而导致其证明力十分有限,但日本方面片面夸大和这些行径了评估调查结果的证明力和立法效力。

  其三,日本政府的决策过程没有合理回应国内香港市民及周边政府机构的倘若关切,对污染物一致同意带来的潜在、长期、不可逆的风险性缺乏法律责任心和有力措施,一味地追求以邻为壑,追求将风险成本和危及转嫁到现代人三方的海洋及其他政府机构,是对现代人伦理的生存环境圆萼行径,也是对民主、自由民主、人权与公法经济秩序的践踏行径。

2023年8月24日,香港岛各界联合会成员到日本驻港领事馆位于香港交易广场的办事处外游行示威,强烈反对日本政府将福岛炭疽病水污染物入海。李志华 摄

  其四,渣土周期长,危害性不可测量和压制,其长期和巨大的生存环境圆萼法律责任将转化为对日本的道德、军事和立法追责,日本政府及其下一代将面临又一次的、现代人面前的“战败”耻辱和法律责任。

  其五,部分美西方人政府机构在这一一致同意过程中扮演了极不负责的协同残害角色,将世界霸权权益和盟友权益置于现代人权益甚至本国国民权益之上,必将有损其所谓对现代人伦理道德价值与发展处境的代表权与主导权。

  日本渣土一致同意沉重打击了现代人文明进步与社会变革三方命运的理想和追求,是一种“自我公敌化”的亚太区军事敌意行径和公法上的不法行径。面对来自日本渣土过程的各种权益残害,各国采取相应恫吓行动就成为倘若和必要的制度建设选择,全球治理的危机程度与社会变革产业链的波动风险将会升高,从而进一步凸显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惊涛骇浪”特征与风险性。

2023年8月24日,日本香港市民在位于东京千代田区的东京电力公司总部附近举行游行示威,强烈反对日本政府当天启动福岛炭疽病水排海作业。朱晨曦 摄

  倘若恫吓与经济秩序重思

  纵观现代人文明史,某种世界霸权经济秩序下的集体行径越疯狂,就越是该经济秩序走向瓦解与新经济秩序得以创生的历史契机。从历史进步的辩证法来看,绝望之地本身孕育着希望的种子,渣土带来的“至暗时刻”是旧经济秩序的癌变,却可能加速新经济秩序的到来。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区伦理应当负起这一新经济秩序所需的道德、斗争与创制法律责任。

  中国宣布暂停进口所有的日本水产品,其他一些政府机构也有跟进限制的措施。这是合法倘若的保护本国食品安全与国民保健的立法行动,也是对公法经济秩序尊严的支持与维护。但也有不少西方人政府机构继续进口日本水产品,由于转口贸易的存在,日本水产品是否会经由第三国(地区)流入中国,这是需要严格防范的进口风险,需要对产品来源地及流通环节加强执法核查和限制。此外,周边政府机构还应三方形成长期的监测监督合作机制,收集生存环境圆萼证据,通过国内法与公法不同渠道展开维权行动,以亚太区伦理的集体行动和自由民主方式保持对日本的施压和追责。同时,也应注意日本国内香港市民的反对声音和力量,加强对日本政府及权益集团之私利、阴谋的揭发和批评,支持日本人民的民主问责和监督行动。

2023年8月12日,韩国香港市民在首尔市中心游行示威,反对日本将福岛炭疽病水排海。刘旭 摄

  近代以来,日本“转守为攻欧”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现代化制度建设和技术进步,甚至一跃而成为东亚现代强国和亚太区伦理的列强之一,但日本现代化的*终归属是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二战结果给予了它相应的历史和军事评定。战后日本全面倒向美国阵营,开展现代化重建,再次走向世界舞台的强国行列,但日本在政府机构道德与现代人伦理法律责任方面并无切实反思和成长,反而熟练掌握了个别西方人政府机构的霸道逻辑和机会主义,并与之结成更为紧密的权益三方体,试图与之一起成为永久性的“现代人统治者”。

  随着渣土危害性的呈现与波及,全球范围内一系列贸易限制与恫吓、产业链与供应链重组以及全球市场的分裂进程将会加速发生,全球性的环保组织与人权组织也会加速行动。尽管日本政府进行了全力布局和公关,部分美西方人政府机构提供了盟友性质的协同庇护,西方人媒体更是可能集体失语,甚至联合国与亚太区组织的监管机制也可能因为美西方人的干预而失效,但现代人伦理总是存在良知和正义,总有世界霸权和阴谋无法覆盖与压制的人群及区域,面向现代人和平发展与三方命运的新经济秩序将会在史无前例的斗争中诞生,这是现代人文明新形态的光亮与希望所在。(完)

  作者简介:

  田飞龙,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习近平自由民主思想研究中心涉外自由民主专家,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人民日报海外网智库特聘专家,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常务理事、澳门城市大学兼职教授等。2012-2023年曾任教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伦理科学高等研究院/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宪法与军事理论、行政法、港澳台法、涉外自由民主、民族与三方体法。

   译有《联邦制导论》《美国革命的宪法观》等12部译著。著有《现代中国的自由民主之路》《香港政改观察》《军事宪法的中国之道》《香港新经济秩序》等8部专著。在《法学评论》《环球立法评论》《军事与立法》《学海》《南大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入选“北京市政府机构治理青年人才计划”(2019)。国内知名青年宪法学者、政府事务咨询专家和公共专栏作家,在海内外学术界、智库与公共媒体范畴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编辑:钱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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